必赢行业热议丨正确认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等“学院”与高等学历教育机构“学院”的性
发布时间:2024-11-05 05:37:30

  近日,针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虚假、夸大广告宣传问题,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净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具体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

  《通知》强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通知》要求,高校应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广告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各地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各大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新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APP(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主体、内容的审核,对涉及虚假夸大违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不得发布无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相应广告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通知》部署各地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要求各地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监督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震慑。

  下一步,教育部等五部门将推动治理常态化,有效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秩序,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为促进行业正确认识、理解、落实《通知》要求,《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特别策划“规范广告发布 净化办学环境”专题,邀请行业专家、教育评论家、院校和教育机构相关负责人等多位业内资深人士撰文,阐述他们对《通知》的认识与理解,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的思考,以及政府、院校、教育机构等各方接下来的行动和目标。以期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以及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这对于澄清社会各界认识,打击假借高等学历教育机构名义违规招生乱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技师学院、专修学院(含研修学院,下同)与《高等教育法》规定的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虽然都有相同的“学院”二字,但是“学院”间的性质却有“是非”的本质区别。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高等学历教育机构,而技师学院为技能培训基地,专修学院为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性质完全不同。

  《高等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六十八条明确,“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从法律条文可以清晰判断出,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即高等职业学校)属于高等学校,技师学院、专修学院不属于高等学校。

  关于技师学院。截至目前,位阶在普通法律以上的法律规范对“技师学院”并无明确的条文体现。在条文中体现出“技师学院”主要都是以“意见”“通知”“标准”等形式出现的政策性规定和规章。1986年11月11日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历问题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是初中分流以后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各类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中的一类,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两部门同期颁布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上述两个政策法规均未提及技师学院及其学历层次问题。2006年6月12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提出培养高级技能人才要“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同样未提及技师学院学历层次问题。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年印发的《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将技师学院培养规划纳入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在高级技工学校中组建技师学院,以切实发挥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由以上可以看出,技师学院是从技工学校发展而来的,其作用是“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不属于高等教育范畴,也不在学历教育范畴。

  关于专修学院。截至目前,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已印发的文件中,均没有对“专修学院”作出专门界定。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明确,“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017年8月31日印发的《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专修(研修、自修、自考、自学考试补习、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或中心’”。由此可以确定,专修学院是指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从审批备案和管理主体、毕业证书方面,也能够充分说明技师学院、专修学院与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学历教育机构的不同。

  从审批备案和管理主体方面来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此可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独立设置的学院属于高等学校,专修学院属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均须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和管理,不存在其他部门审批备案高等教育机构的情况。《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由此可知,技师学院开展的职业培训是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但是技师学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和管理,不符合《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教育机构须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法律规定,因此技师学院也就不属于高等教育。如果坚持认为技师学院属于高等教育,则违反了《高等教育法》。

  从毕业证书方面来看。由于技师学院不属于高等教育,因此也就不能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关于专修学院,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缓解教育资源缺乏、适应社会较快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国家开展学历文凭考试试点,“专修学院”曾是试点机构。2000年以后,随着国家高等教育扩招政策的实行,学历文凭考试不再适应社会需要。教育部2004年印发《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通知》(教发〔2004〕24号)和《关于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考委〔2004〕8号),正式公告取消学历文凭考试,在2007年完成学历文凭考试的全部工作。目前,专修学院主要承担参与自学考试助学的职能,不颁发学历证书,每年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也将专修学院纳入“民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统计范围。

  综上所述,由于多方面原因,社会上容易混淆不同“学院”之间的区别。特别是个别技师学院、专修学院在招生宣传时,利用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独立设置的学院归为一类,有意或无意地引导了学生报考,引发了不少问题和舆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暴露出越来越多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在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资源已经非常丰富并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主阵地的情况下,下一步,国家层面应对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的历史使命及存废等尽快研究确定,以免产生新的问题。